
法律分析:贩卖二类精神药品触犯非法经营罪。一般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因此,列入《麻醉药品品种目录》和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》的麻精药品并不等同于毒品,也并非所有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的行为都应当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,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。
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鸦 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、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向走私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,向吸食、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的,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我国《刑法》对非法提供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罪的立案规定:是只要犯罪嫌疑人向吸毒人员提供了毒品的,就可以本罪,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,本罪在法律上属于行为犯罪,具体情况由法院判决处理。
1、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。根据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》第十三条规定,医疗机构对过期、损坏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,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,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,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。麻醉药品是指能使整个机体或机体局部暂时、可逆性失去知觉及痛觉的药物。
2、第一条 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,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,根据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》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。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3、医疗机构应对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统一编号,实施计数管理,建立相关管理制度。患者使用药品注射剂或贴剂后,应交回原批号的空安瓿或废贴。在使用过程中,各病区、手术室等应收回空安瓿并记录。医疗机构应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,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。
4、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》的通知第十三条,医疗机构对过期、损坏麻醉药品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,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,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,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。
5、国务院《精神药品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。如果擅自提供给用于医疗、科研、教学的人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的病人,尽管违反了法律规定,亦不构成本罪。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向走私、贩卖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,也不构成本罪,而应以走私、贩卖毒品罪或者其他有关的毒品犯罪共犯论处。